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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成立时签的条约是

1991年12月9~10日,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(Maastricht)举行。经过两天辩论,代表们通过并草签了《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》和《政治联盟条约》,统称《欧洲联盟条约》(TreatyofMaastricht)即《马斯特里赫特条约》。

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署了该条约,条约也正式生效。

这一条约是对《罗马条约(TreatyofRome)》的修订,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,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。

参与签订该条约的为原欧共体的12个国家,即:比利时、丹麦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、希腊、西班牙、法兰西共和国、爱尔兰、意大利、卢森堡、荷兰、葡萄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。芬兰、奥地利和瑞典于1995年1月1日加入。

欧盟条约全文

主要内容

宪法共分为四个部分,第一部分规定了欧盟的原则、功能和机构设置;第二部分是基本权力宪章,阐明了欧洲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;第三部分是欧盟的决策机制及实施各项政策的细则,这是宪法最长的部分,其绝大部分条款都来自以前的条约;第四部分对条约如何生效做了规定。

主要内容包括:界定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权限;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;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;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;在绝大多数的决策过程中采取有效多数表决制,任何决定都要求至少半数成员国投赞成票并能够代表60%以上的欧盟公民才能通过;成员国在遭到恐怖袭击时应相互援助;欧盟将具有能够签署国际条约的“法人”地位;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等。

欧盟宪法条约,从其内容来看,是根据欧盟发展的新情况,对其基础条约进行了一次重新整理汇编,并改革了原有的部分内容。宪法条约文本里约有80%的内容是重复或重组表述现有条约规定,是对欧盟现有条约的继承,只有20%左右的内容是创新性规定,其中对欧盟的决策方式和机构设置等进行了重大变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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